(2009)台黄商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官顺与郑秀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官顺,郑秀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767号原告:吴官顺,澄江街道东江河村三区172号。被告:郑秀仁,澄江街道仙浦喻村431号。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丽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官顺为与被告郑秀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需进一步取证,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官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5元,减半收取2322.5元,由原告吴官顺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