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浩与汪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汪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75号原告王浩,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下街宏福大厦2单元304室。被告汪丽春,山街道白洋渡文兴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被告汪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浩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