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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浩与汪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汪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875号原告王浩,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壶山下街宏福大厦2单元304室。被告汪丽春,山街道白洋渡文兴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与被告汪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浩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超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