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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冯光美、谢卫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冯光美,谢卫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239号原告王卫东,城区斗门镇新孙端村2-2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光美,城区香莲公寓西区13幢502室。被告谢卫祥,城区香莲公寓东区8幢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冯光美、谢卫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