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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944号原告:周××。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罗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