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崂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曲晓棠与青岛蜜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晓棠,青岛蜜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崂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曲晓棠,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蜜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曲晓棠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青岛蜜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79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蜜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青岛蜜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申请人申请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曲晓棠与被执行人青岛蜜蜂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