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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德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乐器有限公司、德清县××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与上××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乐器有限公司,德清县××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上××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德商初字第212号原告德清县××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华××。委托代理人管××。被告上××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原告德清县××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定作钢琴外壳,2006年9月5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定做价款人民币69500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立即支付价款人民币695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2260元;被告上××司未作答辩陈述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一份、《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定作价款人民币695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条件,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定作钢琴外壳,2006年9月5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定做价款人民币695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所以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及时偿付定做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被告支付定做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理由正当,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清县××乐器有限公司定做款人民币6950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4元,由被告上××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青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人民陪审员  冯伟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