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劳金敖与李来兴、腾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金敖,李来兴,腾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45号原告劳金敖,全镇大生村文头1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宝富,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来兴,城区鉴湖镇繁荣村。被告腾雄伟,城区鉴湖镇繁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劳金敖与被告李来兴、腾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金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