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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德明与林长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明,林长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75号原告范德明,溪市灵洞乡洞源村洞源368号。(身份证号:33071919751002099x)被告林长朝,城街道后湾村后湾街146号。(身份证号:××9)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明与被告林长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德明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德明撤回对被告林长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德明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