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德明与林长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明,林长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75号原告范德明,溪市灵洞乡洞源村洞源368号。(身份证号:33071919751002099x)被告林长朝,城街道后湾村后湾街146号。(身份证号:××9)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明与被告林长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德明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德明撤回对被告林长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德明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