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广民与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民,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530号原告王广民,樊市樊城区白家庄路100号。现住杭州市皋塘46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晓宇,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友好通胜委29组,现住杭州市江干区皋塘西二区36号。被告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449号。法定代表人孙永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向华、朱光全,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民诉被告绍兴市国商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顾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