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21号原告:李××。被告:朱××。在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朱××已经结清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陈常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觉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