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新平与朱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平,朱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92号原告丁新平,经商,园路34号。被告朱革明,经商,市后宅街道雅楼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平诉被告朱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新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