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邱××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985号原告邱××。被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张××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9年12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38元,由原告邱××负担。审 判 长 莫 雁 婷人民陪审员 江 金 土人民陪审员 程 安 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