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建强与吴小花、朱航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强,吴小花,朱航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25号原告周建强,经商,市稠城街道赵宅四区2幢1号。委托代理人丁宝霖。被告吴小花,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90号。被告朱航桥,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90号。法定代理人吴小花(系被告朱航桥母亲),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强诉被告吴小花、朱航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怀瑛审判员 杨雪萍审判员 朱泽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