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连荣、赖双女与徐德生、邵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连荣,赖双,徐德生,邵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廖连荣,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双溪村梧桐坑24-2号。原告赖双女,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双溪村梧桐坑24-2号。委托代理人朱根祥。被告徐德生,农民,住武义县茭道镇朱王村头巷3号。被告邵仙英,农民,住武义县茭道镇朱王村头巷3号。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连荣、赖双女与被告徐德生、邵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连荣、邵仙英于2009年12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连荣、赖双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连荣、赖双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连荣、赖双女负担。审 判 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