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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连荣、赖双女与徐德生、邵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连荣,赖双,徐德生,邵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廖连荣,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双溪村梧桐坑24-2号。原告赖双女,农民,住武义县桃溪镇双溪村梧桐坑24-2号。委托代理人朱根祥。被告徐德生,农民,住武义县茭道镇朱王村头巷3号。被告邵仙英,农民,住武义县茭道镇朱王村头巷3号。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连荣、赖双女与被告徐德生、邵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连荣、邵仙英于2009年12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连荣、赖双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连荣、赖双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连荣、赖双女负担。审 判 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