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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吴×、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吴×,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诉讼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吴×。被告: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吴×、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