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邱×与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28号原告:邱×。委托代理人:茹××。被告:褚××。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诉被告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