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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贺秀兰与吴建军、肖新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秀兰,吴建军,肖新隆,吉安县强卫租赁公司新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永民初字第567号原告贺秀兰,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永新县人,住永新县。委托代理人彭正荣,永新县司法局禾川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军,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肖新隆,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吉安县强卫租赁公司新隆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秀兰与被告吴建军、肖新隆、吉安县强卫租赁公司新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秀兰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交通事故赔偿庭外达成协商处理意见,且被告方已一次性支付了原告贺秀兰赔偿款。原告贺秀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秀兰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由原告贺秀兰负担。审判员 蔡 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尹素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