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文明与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明,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85号原告丁文明,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泗湾路95号。被告郭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263号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明诉被告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明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5245元,由原告丁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