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普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文明与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明,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785号原告丁文明,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泗湾路95号。被告郭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北安路263号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明诉被告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明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5245元,由原告丁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