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兴市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兴市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357-1号原告:嘉兴市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西路218号宏达大厦1007号。法定代表人:沈国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大勇,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25-29号远洋大厦19楼。负责人:毛惠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华、陈洁,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原告嘉兴市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9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同年5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995000元,并于2009年8月2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因原告申请于2009年11月16日对上述银行存款进行了续冻。现原告嘉兴市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宏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银行存款995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朱志庆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