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永民执字第00003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甲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永民执字第000039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安某甲,男,住址、身份同上,系申请人长子。被执行人安某乙,男,住址、身份同上,系申请人三子。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甲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永寿县人民法院的(2008)永民初字第0002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履行了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一年的赡养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分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永民执字第000039号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后,申请人可于2010年5月后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晓练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延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