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军诉被告马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马宏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392号原告宋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灏,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宏建,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启明,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彤彤,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宋军与被告马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马宏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中并无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具体交货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应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可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新城区,由于合同履行地属于新城区的行政范围,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起诉,并无不妥,故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马宏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