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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以双方愿和好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