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建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914号原告:李建芳。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责人:马伟国。委托代理人:杨林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芳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芳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4,6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