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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9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阿成与王炎夫、李红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阿成,王炎夫,李红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73号原告任阿成,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越阳二区21幢3单元102室。委托代理人陈春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炎夫,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新河村505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7931号商位经商。被告李红花,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新河村505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7931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阿成诉被告王炎夫、李红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阿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