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任阿成与王炎夫、李红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阿成,王炎夫,李红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73号原告任阿成,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越阳二区21幢3单元102室。委托代理人陈春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炎夫,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新河村505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7931号商位经商。被告李红花,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县孙端镇新河村505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7931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阿成诉被告王炎夫、李红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阿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