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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存生与吴文民、黄青英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存生,吴文民,黄青英,XX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10号原告朱存生,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3组。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民,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21组。被告黄青英,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21组。被告XX明,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石门坑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存生与被告吴文民、黄青英、XX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存生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存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5元,由原告朱存生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余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