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潘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潘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潘乙。被告:潘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潘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