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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与潘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潘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潘乙。被告:潘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潘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