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得××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得××股份有限公司,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85号原告:宁波市××得××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代码:25408513-9),住所地宁波市××路××光××室。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所欠中介服务费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减免部分费用,实际收取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崔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