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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兴朝与吕笑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朝,吕笑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73号原告陈兴朝,,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号。被告吕笑吹,街道西竹园村93号。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陈兴朝与被告吕笑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飞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