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兴朝与吕笑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朝,吕笑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273号原告陈兴朝,,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号。被告吕笑吹,街道西竹园村93号。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陈兴朝与被告吕笑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飞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