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老头鞋业有限公司与陈××、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老头鞋业有限公司,陈××,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408号原告:永嘉县××老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被告:陈××。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老头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老头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老头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永嘉县××老头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