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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锦云与冯晓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云,冯晓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866号原告:林锦云,太平街道西郊路151弄13号。委托代理人:林丽君,。被告:冯晓蔚,市太平街道南屏小区5幢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云与被告冯晓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晓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晓蔚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云撤回对被告冯晓蔚的起诉。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