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57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人和寄售公司与吴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人和寄售公司,吴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19号原告义乌市人和寄售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绣湖西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福。被告吴荣伟,经商,市义亭镇吴村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人和寄售公司为与被告吴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人和寄售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人和寄售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由原告义乌市人和寄售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寒冰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