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安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安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469号原告:嘉兴市安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建材陶瓷市场b区4幢129-136号。法定代表人:吴家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慧,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6号。法定代表人:徐文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安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安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嘉兴市安畅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陆剑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