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494号原告:励××。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号。代表人:袁××。委托代理人:吕××。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励××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励××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励××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穆 勤人民陪审员 孙建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