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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海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根祥与林国新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新,杨根祥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祥。上诉人林国新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国新于2009年1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国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00元,减半收取223600元,由上诉人林国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俞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