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海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根祥与林国新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国新,杨根祥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祥。上诉人林国新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国新于2009年12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国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7200元,减半收取223600元,由上诉人林国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如源代理审判员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俞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