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吴××、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吴××,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9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竺××。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吴××。被告:牟××。原告陈××为与被告吴××、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起诉称,2008年6月6日,被告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000元,约定于2008年7月底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吴××均未归还。被告牟××与被告吴××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47,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吴××未作答辩。被告牟××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意思大致为:其与被告吴××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对借款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希望法院公正判决。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一份,以证明2008年6月6日,被告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000元,约定于2008年7月底前归还,由被告吴××出具借条一份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两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吴××、牟××因缺席未对上述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借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能证实被告吴××向原告借款47,000元,约定于2008年7月底前归还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2(审查处理结果表)虽系复印件,但结合被告牟××的答辩,本院对两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本案所涉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可予确认,但该证据与原告主张的该债务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尚缺乏一定的关联性。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吴××于2008年6月6日向原告陈××借款人民币4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7月底前归还。上述借款被告吴××至今未予归还。另查明被告吴××与牟××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该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与被告吴××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吴××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吴××未按约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吴××理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吴××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2008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案所涉借款为吴××个人名义所借,虽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原告未能提供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依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的精神,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牟××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归还陈××借款人民币47,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陈××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负担(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商红军审判员 朱国永审判员 张兴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