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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67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杜陵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宣青峰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杜陵农村信用合作社,王全,宣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67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杜陵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王全。被执行人宣青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宇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8日依法委托陕西鼎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187号东立大厦一层CB4号房产(房产证号:l论5110贝2班一38一1一C卫4),2009年11月6日杨森(身份证号:610104196706oll61x)以11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187号.东立大厦一层cB4号房产(证载建筑面积123.41平方米,房产证号:1125110012111-38-1-C**)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杨森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森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森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千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闫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