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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行审监字第0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张国璋与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苏行审监字第019号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璋。申请再审人张国璋不服江阴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6)澄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张国璋要求撤销江阴市公安局作出的公(要)决字(2005)第00093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张国璋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作出(2006)锡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国璋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璋申请再审称,江阴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其张贴“给江阴失地农民的一封公开信”,系为了检举揭发有关部门侵占集体土地,剥夺农民合法权益,相关人员贪污腐败的行为。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本院审查查明:2005年7月26日,张国璋会同陈加进、薛建忠及滨江双牌村部分拆迁户共十余人,在江阴市要塞先锋招待所内商量,对当地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等问题,以公开信的形式进行宣传、联络,由张国璋和薛建忠两人起草了“给江阴失地农民的一封公开信”,张国璋等八人签名并留下了联系电话。后由张国璋与陈加进一起至江阴市澄江镇等地张贴公开信三十余份。同年8月3日,江阴市公安局作出公(要)决字(2005)第00093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国璋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拘留七天,并于当日执行。张国璋向无锡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月4日,该局作出锡公复(2005)39号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张国璋不服,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江阴市公安局有权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步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江阴市公安局认定张国璋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对其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有张国璋的供述、证人证言、讯问笔录、处罚告知笔录、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张国璋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无事实根据,亦非行政诉讼理涉范围,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再审人张国璋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璋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 静审 判 员  钱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卢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