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林新琴、潘菲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林新琴,潘菲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刘玉兰,坎门街道祠堂巷23号,身份证号33262719581024126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新琴,汉族,住玉环县坎门街道中市街258-1号,身份证号332627195711171265。被告潘菲顺(又名泮飞顺),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池家路35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兰与被告林新琴、潘菲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2.50元,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