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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林新琴、潘菲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林新琴,潘菲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刘玉兰,坎门街道祠堂巷23号,身份证号33262719581024126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新琴,汉族,住玉环县坎门街道中市街258-1号,身份证号332627195711171265。被告潘菲顺(又名泮飞顺),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池家路35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兰与被告林新琴、潘菲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2.50元,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