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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学伟与裴忠祥、陈育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忠祥,刘学伟,陈育红,常小牛,李冬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忠祥。委托代理人李忠民,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伟。委托代理人芦国安,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松,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育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小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梅。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裴忠祥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4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48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裴忠祥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206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邢锐飞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