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商终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元成与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元成,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8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元成,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兰亭镇娄宫村上娄宫1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生态园区独树路。法定代表人:李兔强,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王元成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元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元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元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69元,减半收取3734.5元,由上诉人王元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荣生审 判 员  黄叶青审 判 员  董 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