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桂×与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桂×。委托代理人:蔡××。被告:严××。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与被告严××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桂×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