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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桂×与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桂×。委托代理人:蔡××。被告:严××。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与被告严××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桂×负担。审 判 员 叶家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