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长定与朱谷晖、孟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定,朱谷晖,孟洪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74号原告:杨长定,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西站路6号。被告:朱谷晖,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丰民路5号。被告:孟洪权,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庄院上新屋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定与被告朱谷晖、孟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孟洪权涉嫌诈骗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