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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长定与朱谷晖、孟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定,朱谷晖,孟洪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74号原告:杨长定,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西站路6号。被告:朱谷晖,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丰民路5号。被告:孟洪权,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村庄院上新屋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定与被告朱谷晖、孟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孟洪权涉嫌诈骗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