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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民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顺六与杨依忠、王玲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顺六,杨依忠,王玲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仙民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徐顺六,农民。被执行人杨依忠,农民。被执行人王玲凤,农民。申请执行人徐顺六与被执行人杨依忠、王玲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仙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杨依忠、王玲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顺六医疗费21820.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元、误工费3560元、护理费1160元、残疾赔偿金16530元,合计43505.78元(含被告已付的55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顺六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依忠、王玲凤外出下落不明,且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台仙民执字第63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坦友执 行 员  王相炎执 行 员  卓春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