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吴民二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1411顾嘉六与南通市金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嘉六,南通市金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411号原告顾嘉六,男,195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系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嘉盛建筑材料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姚盈一,江苏市金阊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金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闸口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孙剑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嘉六与被告南通市金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嘉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37元,由原告顾嘉六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丁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