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励方戎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方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494号原告:励方戎,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忠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教场山路6号。代表人:袁登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建伟,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月富,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方戎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励��戎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励方戎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穆 勤人民陪审员 孙建武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