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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文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牛文玉申请执行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文玉,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文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牛文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永恒,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纱厂路东二巷。申请执行人牛文玉于2009年11月30日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2009)文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于2009年10月27日由当事人双方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应履行该调解书中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执行人应履行(2009)文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法定义务。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孔 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