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建成与曹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成,曹祖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85号原告赵建成,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33号。委托代理人吴光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曹祖渊,经商,徐汇区三江路301弄2号102号202号402号,现住义乌市后宅街道黄宅村杨树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成诉被告曹祖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建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