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永根与王月根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根,王月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根。委托代理人何伟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根。委托代理人章炯。上诉人王永根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永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根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永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