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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永根与王月根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根,王月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根。委托代理人何伟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根。委托代理人章炯。上诉人王永根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永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根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永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