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倪××与上××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上××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倪××。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上××司。原告倪××与被告上××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晓青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造成本案被告无法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