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桐乡市东达化纤有限公司与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宏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东达化纤有限公司,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宏顺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183号原告:桐乡市东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麻镇工业区四期。法定代表人:周晓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黎明,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许巷轻纺村d4幢。法定代表人:俞其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应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宏顺分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杭桥组3-5号。代表人:俞其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东达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宏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东达化纤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宏顺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东达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中顺纺织有限公司宏顺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韩 国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源:百度“”